今年年初,证监会取消对券商成立专项资管计划的行政审批后,失去专项计划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就一直处于“真空期”。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券商及基金子公司的证券化系列新规正在制订当中,业界呼吁已久的“备案制”也或将于近期落地。同时,证监会也在酝酿对进行“备案制”后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进行负面清单。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也是资产证券化“备案制”重要的配套措施。“实施备案制后,风险就不好控制了,监管部门还是要把丑话说前头”,某券商高管如是表示。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并且,这个清单会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会适时进行调整。
目前相关措施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知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会根据机构的建议,继续对清单进行细化,以便于操作。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行政性收费、与政府相关的税收,政府给予相关方单方面的没有对价的补贴承诺等都在“负面清单”之列。
知情人士还表示,以政府财政收入为现金流偿还来源的项目,有这几种情形的也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运营项目缺少合规性证明和项目建设法律支持要件,或者缺少负债情况、债务偿还计划等材料,无法判断支付方债务偿还能力的;无法提供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相关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情况、偿还安排等;未履行完毕建设、验收等相关义务,达到回购条件的等”。
此外,负面清单中还包括一些不动产。比如空置、不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在建不动产的金额超过基础资产总价值10%的项目;资产上还附带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并且无法解除的。
知情人士还表示,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中还包括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需要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物权凭证不得作为基础资产,例如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等。
不过对于景区收费权、公路收费权这样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在清单中却没有提及。只是限制了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不得作为基础资产,比如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权、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等。
联合信用评级公司总经理张志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觉得这些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是比较合适的,列入负面清单的这些资产,从法律、财务、风险管理等角度不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张志军表示,一般而言,产权关系明晰,现金流可明确预期且相对稳定,未设置他项权利的资产较为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如果监管部门列出了负面清单,则可以避免白做工作,也可以适当减少承销商与交易所、债券部的沟通工作”。
违反负面清单或被处罚
某券商人士也透露,证监会系统的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相关政策或于近期出台。新的规定还涉及到备案、尽调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并且对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管理也颇为严格,如果受托机构违反了可能遭受暂停相关业务3个月等不同类型的处罚。
近期,坊间也传言保监会也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基础资产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比如,保监会要求基础资产符合的条件为:权属明确;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等。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比如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